为使扒渣机配件管理进入科学管理轨道,使配件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,扒渣机配件厂家制定本办法进行管理。
1、各扒渣机、矿用扒渣机用户应按月编制备件计划(按机型分类),一式三份,加盖申报单位印章,每个月的21日前将下月计划报机电事业部。
2、对于零散零件的加工,需提前1个月准备并上报计划,并附图纸注明相关技术要求和说明。
3、各单位提交的特殊配件,关键件必须提前1个月,并注明规格、技术要求和原生产厂家。
4、扒渣机配件计划编制要合理、科学,以免造成备件积压或延误生产。
5、附件方案须经机电科批准,加盖批准印章方可生效。
6、大件计划必须由机电部和副矿长签字,否则不予处理。
7、收集饰品时,应交旧换新,各单位尽量避免晚上收集饰品。
8、各单位必须建立配件接收台账,账、卡、物要填写一致,干净整洁。
9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配件的收集和废品的回收,特殊情况,单位负责人可以代为办理。
10、上交旧件时,必须听从回收人员的指挥,按要求对上交的旧件进行分类整理,并办理回收手续,回收物不得随意拆卸或损坏。
11、特殊配件收到后如未按预期使用,应及时退回机电部,以免损坏或丢失。
12、机电部门应设置次品、不合格件存放点,各单位应及时将次品、不合格件送至零部件库,更换合格件,同时办理相关手续。单位反馈情况,追究供方责任。
扒渣机入井前必须逐个试压,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井下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,必须进行升井检修。检修好的扒渣机,必须进行压力试验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地面存放超过3个月的新扒渣机或修复扒渣机,入井前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重新抽查试压:
(一)扒渣机数量在500台以下,按扒渣机总量的2%抽试;
(二)扒渣机数量在500~1000台之间,按扒渣机总量的4%抽试;
(三)扒渣机数量在1000台以上,按扒渣机总量的6%抽试。
抽试合格率在90%以上,方可入井使用;若合格率低于90%,抽试扒渣机数量按上述规定加倍执行,合格率仍达不到90%以上时,必须重新对每根扒渣机进行检修试压。存放期超过一年的扒渣机,入井前必须重新逐台试压,试压合格的扒渣机方准入井。采煤工作面实行“一站队、二报数、三挂牌、四不走”对号入座的管理制度,防止扒渣机丢失。